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號原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訴訟代理人 陳玉珍
陳丁章 律師被告金門縣自來水廠法定代理人 陳世保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
林美伶 律師
參加人台壽保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瑞華 訴訟代理人 林武雄
方金殿 羅士翃 吳彥明 被告合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南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德全 訴訟代理人 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張珈禎
法官范坤棠法官王鴻均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