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原易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原易字第157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俊文選任辯護人孫裕傑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月1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柏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巧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