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542號聲請人 謝耀宏 相對人 蔡佳宏 相對人 蔡金寊 相對人 蔡佩玲 相對人 蔡文瑀 相對人 蔡溫玉秀 相對人 蔡子建 相對人 蔡成 相對人 蔡子豪 相對人 蔡薽瑩 債務人 蔡進忠 相對人 蔡雅婷 相對人 林水治 相對人 蔡余金珠 相對人 蔡會春 相對人 蔡淑芬 相對人 張蔡素 相對人 莊昌龍 相對人 莊惠珍 債務人 楊鴻旌 相對人 蔡麗琴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蔡萬壽 於民國(下同)79年9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79年9月17日起至民國79年11月17日止,利息按契約約定計算,經於79年9月20日登記在案。
三、詎清償期屆至後,債務人蔡萬壽未依約清償,且債務人於82年9月13日死亡,由相對人等繼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楠梓│右昌│5│69│建│127.00│公同共有│││││││││││1分之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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