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0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嘉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趙晋偉 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對於本院駁回管理費其中3200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金額為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