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 高連山 訴訟代理人 葉仲原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正雄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7,6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立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書記官劉雅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