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96號
參加人 紀乃凌 即乃林企業社
號上列參加人對原告毅和實業有限公司與被告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參加,參加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參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