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7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顯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8年12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分15期攤還,並訂於每月23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4年6月26日止累計11,371元未給付,其中2,927元為本金、8,444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236,377元未給付,其中59,956元為消費款、172,82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70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 林東新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27元││6月27日││算之利息│├──┼───┼─────┼──────┼──────┼───────┤│002│新臺幣│林東新│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59956││6月27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