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戊○○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萬元,及依附表一所示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日幣貳仟伍佰貳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依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陸佰陸拾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貳拾貳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餘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
(一)被告丙○○○、甲○○、乙○○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四日簽發保證書,就被告世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泰公司)對原告現在及將來所負債務在新台幣壹億肆仟捌佰萬元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被告世泰公司邀同被告丙○○○、甲○○、乙○○簽發借款契約書,約定被告世泰公司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年九月一日止,在新台幣貳仟萬元之額度內,向原告辦理借款。而被告世泰公司分別於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二十日向原告借取新台幣柒佰萬元、叁佰貳拾萬元、叁佰萬元、陸佰捌拾萬元,總計新台幣貳仟萬元。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附表一所示,惟被告世泰公司自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
(三)又被告世泰公司於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邀同被告丙○○○、甲○○、乙○○與原告簽訂「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委託原告在相當新台幣貳仟捌佰萬元之額度內,為被告世泰公司開發信用狀,原告乃於九十年一月五日依被告世泰公司出具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為其開發遠期信用狀一筆,金額日幣叁仟肆佰伍拾萬元,原告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已如數墊款,並通知被告世泰公司應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償還本息,惟世泰公司除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台幣定存單抵銷部分款項外,所餘日幣貳仟伍佰貳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約定,墊款利息按原告通知利率計付,被告世泰公司逾期清償時,即應繳付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遲延利息依據原告銀行到期日當天新台幣放款基本利率加碼百分之二點五,與原告約定利率比較,孰高為準,並自遲延之日起六個月內,另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則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被告丙○○○、甲○○、乙○○均為被告世泰公司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就被告世泰公司所負債務負連帶履行之責,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證據:提出保證書一件、授信約定書四件、借款契約一件、撥款申請書四件、本票一張、委任開發信用狀契約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各一件、進口信用狀貸款到期通知書一件、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一件、進口開狀及押匯紀錄卡一件、即期及遠期外匯匯率查詢單一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借款契約、撥款申請書、本票、委任開發信用狀契約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進口信用狀貸款到期通知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開狀及押匯紀錄卡、即期及遠期外匯匯率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等經本院於相當時期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新台幣貳仟萬元,及依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分別按所示利率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給付原告日幣貳仟伍佰貳拾肆萬零伍佰陸拾捌元,及依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併宣告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王邁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一┌──┬────┬────┬──────────┬───────────┐│編號│新台幣│到期日│利息│違約金│├──┼────┼────┼──────────┼───────────┤│一│柒佰萬元│90.9.1│自90.11.7起至清償日│自90.12.8起至清償日止│││││止,按年息9.2﹪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二│叁佰貳拾│90.9.1│自90.11.1起至清償日│自90.12.2起至清償日止│││萬元││止,按年息9.2﹪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三│叁佰萬元│90.9.1│同右│同右│├──┼────┼────┼──────────┼───────────┤│四│陸佰捌拾│90.9.1│同右│同右│││萬元││││├──┼────┼────┴──────────┴───────────┤│合計│貳仟萬元││└──┴────┴───────────────────────────┘附表二┌──┬──────┬────────────┬────────────┐│編號│日幣│利息│違約金│├──┼──────┼────────────┼────────────┤│一│00000000元│自90.11.29起至清償日止│自91.12.3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1.05﹪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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