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號原告 誠新 房屋仲介行即 詹廷龍 原告 林惟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孟良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 陳寶石 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誠新房屋仲介行即詹廷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725,6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原告林惟宗部分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書記官楊依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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