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易字第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易字第995號自訴人上 官秋燕 上訴人即被告余筱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8號,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官秋燕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檢察官於審判期日所得為之訴訟行為,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代理人為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分別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364條規定,並準用於第二審訴訟程序。
二、查被告余筱菁因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於本院,依前述規定,自訴人上官秋燕應委任律師進行訴訟,爰依法裁定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諭知本件自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廖紋妤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芬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