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4號原告 張達興 被告 周啟庠
陳水扁 地址不. 王文洋 地址不.台灣銀行(地址及法定代理人均不詳)美國人真實姓.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39億7,700萬元(其中請求賠付損害賠償金50億美元部分,係以起訴時1美元兌換新台幣之匯率28.793元換算,並加計其餘損害賠償金額1,200萬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9億5,147萬200元,並於民國100年5月18日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5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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