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5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5471號聲請人 陳妙賢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鄭聖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臺端聲請狀後之附表,編號7之本票(票號:TH0000000)提示日載明為民國107年9月1日,此日期早於發票日(109年6月1日),係為無效之提示,應具狀更正提示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