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4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4522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李美珍 債務人 黎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50,347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㈡90,001元,及自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
.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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