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抗國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抗國字第5號抗告人 趙泗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新北市政府間再審之訴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本院99年度再抗國字第
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5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民事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