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1號原告嘉義縣義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7,685,531元【計算式:3,369×550+704×76/704×1,200+2,943×700×1/2+2,578×550+2,424×920+1,702×530+4,779×
270×1/8】,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7,1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望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