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陳莉羚
被 告 李承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鳳小字第959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1月31日上午9時2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
事第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 記 官 林雅姿
通 譯 王清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一○六年三月十日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