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7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世良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8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員於民國95年
8月2日上午8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406之1號前,查獲被告戴世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3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查扣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驗餘淨重0.13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1月16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398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該扣案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0.13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書在卷可考,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另因鑑驗所耗損之上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大麻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大麻因無法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蓉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