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文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4年度毒偵字第1272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
一、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89年2月18日執行完畢釋放。又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繼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並聲請強制戒治,復經本院以91年度訴字第33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強制戒治及有期徒刑部分均已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4年5月22日上午11時許,在停放於彰化縣○○鎮○○路○段旁之汽車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針筒內並加水稀釋後注射至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經警持檢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通知甲○○於104年5月23日上午7時35分許,至警局接受尿液採驗,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證明:㈠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
台灣檢驗科技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報告。
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㈣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規定,僅「初犯」及
「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五年內已再犯,經依法追訴處罰,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或前次再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五年以後,仍不合於「五年後再犯」之規定,且因曾於「五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即應依該條例第10條處罰(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刑事庭會議意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非字第134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距前次觀察、勒戒釋放時雖逾5年,惟其於該次釋放後未滿5年之期間內,已曾另再犯施用毒品罪,揆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立法意旨所示,本案犯行自應逕予追訴處罰。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
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一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累犯之加重處罰:
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82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並於100年1月1日執行完畢出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偵卷所附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被告於上開受有期徒刑宣告之案件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㈣爰審酌被告前有施用毒品之前科,復曾執行強制戒治之處
分,猶未能戒除毒癮,而再為本件施用毒品之犯行,尚乏禁絕毒害之決心,惟其近因另案所犯施用毒品罪遭判刑而尚在執行(犯罪時間:104年2月間),且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能坦認犯行,自知犯錯,暨審酌被告之家庭狀況(被告自述已離婚,與母親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同住,從事板模工),智識程度(高中肄業)、素行紀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9月14日
書記官游峻弦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