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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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洪汛嘉 被告 黃金屏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程耀樑
法官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25日
書記官張語恬

歷審裁判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金訴 字第 3 號(111.02.21)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43 號裁定(111.02.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附民 字第 5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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