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抗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7號抗告人 黃亞萍 相對人 黃梅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15日本院108年度司拍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是抵押權人依此規定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駁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並登記之清償期已屆滿而未受清償時,法院即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如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時,亦應由有爭執之人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最高法院51年台抗字第269號、49年台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相對人原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即債務人宏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將公司)於民國96年1月30日與第三人 吳元明 簽立合作協議書1紙,約定由吳元明投資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於宏 將公司「花蓮景太藍」建案,並約定房屋取得使用執照及銀行房屋貸款撥款後,給予利潤2,000,000元。詎債務人借款後未依約給付剩餘款項,迄今尚積欠本金1,000,000元及利潤2,000,000元。吳元明與相對人為夫妻關係,2人於104年6月1日簽立債權讓與契約書,將債權讓與於相對人。 又宏 將公司於104年8月4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向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8,4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比例為十分之七,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花蓮縣花蓮地政事務所以104年花資登字第178690號收件,於104年8月4日登記(下稱系爭抵押權)。 嗣宏 將公司於108年1月31日以買賣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移轉予抗告人黃亞萍,惟該不動產所有權之移轉不影響抵押權人之權利,現因債務清償期屆至後,宏將公司未依約給付上開金額本息,爰為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合作協議書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原裁定認其聲請有理由,裁定准許。
三、抗告人抗告意旨則以:宏將公司與相對人間並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且經宏將公司否認之,姑且不論宏將公司與吳元明是否具有債權債務關係,吳元明與相對人係為配偶,相對人並未提出任何債權合法轉讓之事證,相對人之債權主張文件已與其所主張債權事實不符,更何況債權轉讓並未依法定程序為轉讓通知,相對人所為主張債權轉讓不合法,其並非合法債權人,其主張之債權亦不存在。又相對人主張之合作協議書債權經宏將公司分別履行相關義務或支付相關金額,業已清償或其所主張債權並未發生,是雙方之主債權債務關係已不復存在,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失所附麗。是相對人所主張之系爭抵押權與合作協議書債權無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關係業經宏將公司依法終止而消滅,故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並無理由,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四、經查,本件相對人所主張前情,業據其提出合作協議書影本、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戶籍謄本、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則自形式觀之,吳元明原對宏將公司有債權存在,嗣經吳元明將上開債權讓與相對人,宏將公司並將系爭不動產設定系爭抵押權予相對人,由宏將公司為債務人,原裁定據以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即無不當。抗告意旨所指各節縱令屬實,亦屬實體上爭執,並非拍賣抵押物事件之非訟程序得以審酌判斷,抗告人應就實體爭執事項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始為適法,其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恒祺
法官沈培錚法官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1份及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姿利┌───────────────────────────────────────────────────┐│附表(土地):│├──┬─────────────────────┬──┬──┬────┬─────┬─────────┤││土地坐落│使用│使用│面積│抵押權設定│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編號├───┬────┬───┬───┬────┤│地類├────┤範圍│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分區│別│平方公尺│││├──┼───┼────┼───┼───┼────┼──┼──┼────┼─────┼─────────┤│001│花蓮縣│花蓮市○○○段││0000-000│(空│(空│160.88│全部│黃亞萍(全部)│││││││8│白)│白)││││└──┴───┴────┴───┴───┴────┴──┴──┴────┴─────┴─────────┘┌──────────────────────────────────────────────────────────┐│附表(建物)︰│├──┬───┬─────┬────┬────┬─────┬───┬────────────┬───┬────────┤│││││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083│花蓮縣花蓮│慈雲段│住家用、│一層110.88│294.12│陽台│19.94│平方公尺│全部│黃亞萍(全部)│││-000│市○○路二│0000-000│鋼筋混凝│二層67.65││││││││││段828之22│8地號│土造、4│三層67.75││││││││││號││層│四層4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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