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06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日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7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日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日華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李佳穎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10/18│108/01/11│├────────┼──────────┼──────────┤│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1017號│第1079號│├───┬────┼──────────┼──────────┤││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710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01月16日│108年05月01日│├───┼────┼──────────┼──────────┤││法院│新竹地院│新竹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交易字第710號│108年度交易字第120號││├────┼──────────┼──────────┤│判決│判決│108年01月16日│108年05月27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970號(108.05.08│第3686號(108.12.08│││至108.12.07)│至109.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