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269號原告 蔡旻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余軒宏 即富典商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定。
二、從而,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4,732元(請求項目內容詳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提繳21,600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本院卷第39頁)。原告聲明第㈠、㈡項等項目總合為276,332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其中附表編號1、編號4至7項目,合計69,038元部分,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得暫免徵收2/3即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暫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3元【計算式:2,980-667=2,3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2,31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葉晨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
書記官許雅惠【附表】【本附表之貨幣單位均為新臺幣/元】編號原告請求項目原告請求金額1預告期間工資15,0002失業給付189,0003勞保費用18,2944特休工資4,5005例假日工資5,4386農曆寒假期間半個月工資22,5007提繳勞退金21,600合計276,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