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30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3063號

原告大目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得

訴訟代理人 秦國雄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振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61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7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

書記官王梓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