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81號原告 吳允文 被告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堉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勞動法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