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 李世賢 相對人 魏阿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魏阿美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具狀更正附表(聲請狀附表內容與本票不符,系爭本票
並未載到期日)㈡系爭本票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示日及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起算)。
㈢聲請狀記載之事實及理由欄相互矛盾,請表明正確請求原因及事實。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2月1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