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92年度易字第444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4年度執聲字第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四四四號判決對甲○○所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案件,經鈞院於92年
9月9日以92年度易字第44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3年,於92年10月6日確定在案。其於緩刑期內更犯竊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4年6月28日以94年度易字第61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4年7月29日確定。核該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前揭本院92年度易字第444號刑事判決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612號刑事判決,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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