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 賴紅蓁
楊舒雯 楊舒茗 楊惠名 楊呈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複代理人 傅鉅垣 被告 劉叔青
鄭勇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上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鄧竹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