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94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相 對人即債務人 劉淑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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