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聲字第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程俊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程俊峯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程俊峯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
二、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前已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
3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本件更定執行刑,自應受上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吳勇輝法官楊清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畿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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