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及拘役壹佰壹拾伍日。
理由
一、受刑人即被告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顏宗貝附表:
┌─┬─────┬───┬────┬─────────┬─────────┬─┐│罪│宣│犯罪│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日期│年度├─┬───┬───┼─┬───┬───┤│││告││及│法│案號│判決日│法│案號│確定日││││├───┤│├───┤期│├───┤期│││名│刑│年月日│案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電││││台│││台│││││子│││臺灣高雄│灣│││灣│││││遊│││地方法院│高│95年度││高│95年度││││戲│有期徒刑參│95年6│檢察署95│雄│易字第│95年12│雄│易字第│96年1│││場│月及拘役壹│月初至│年度偵字│地│1706號│月21日│地│1706號│月18日│││業│佰壹拾伍日│同年8│第18766│方│││方│││││管││月24日│號│法│││法│││││理││││院│││院│││││條││││││││││││例│││││││││││├─┼─────┼───┼────┼─┼───┼───┼─┼───┼───┼─┤│電││││台│││台│││││子│││臺灣臺南│灣│││灣│││││遊││95年7│地方法院│臺│95年度││臺│95年度││││戲│有期徒刑陸│月11日│檢察署95│南│簡字第│95年10│南│簡字第│96年1│││場│月│至同年│年度偵字│地│2878號│月13日│地│2878號│月3日│││業││月19日│第11803│方│││方│││││管│││號│法│││法│││││理││││院│││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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