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7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7876號債權人 葉鑫維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虎通路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虎通路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借款,計新臺幣296,940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裁定通知債權人補正債權證明文件,債權人於民國109年11月20日提出萬芳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債務人為買受人,品名「鈑金烤漆零件更換」之民國104年11、12月發票一紙,並未說明該發票欲釋明之事項,及何以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有債權債務關係,自無從確認債權人之主張有無理由,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經本院命補正,未盡請求釋明之責甚明,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