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4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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