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212號
原 告 順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8,000元,應
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1,1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三)提出被告最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