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3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周俊宏
周順貴 陳秀招
一、債務人周俊宏、周順貴、陳秀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周俊宏前就讀臺灣觀光學院時,邀同債務人周順貴、陳秀招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8筆,總計新臺幣(下同)292,640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96期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
1日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周俊宏未能依約按月還款,就分期攤還之期數計算,目前僅還款至106年9月1日(即第1期),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應清償餘欠本金180,056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等。另債務人周順貴、陳秀招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俊宏、周順│自民國106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1.15│││180,056元│貴、陳秀招│9月1日起│3月7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15│││││3月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周俊宏、周順│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0.115│││180,056元│貴、陳秀招│0月2日起│3月7日止│││││├──────┼──────┼────────┤││││自民國107年│至民國107年│年息百分之0.215│││││3月8日起│4月1日止│││││├──────┼──────┼────────┤││││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0.43%│││││4月02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