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67號原告 簡靖亞 兼法定代理人 簡煥杰
鄭君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云 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原告第1項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計算式:100,000+100,000+50,000+20,000+20,000+10,000=300,000)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586號判決意旨參照),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共應繳納裁判費6,200元(計算式:3,200+3,000=6,200)。
二、原告簡靖亞、被告陳彥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陳彥云之住所。
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