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聲請人 陳耀龍 相對人 陳耀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6年7月17日向第三人 陳其妙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除簽發發票日為86年7月17日,票面金額5,000,000元,未載到期日之無記名本票1紙交陳其妙收執外,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為清償,且陳其妙已於93年12月20日死亡,本件抵押債權及抵押權經其全體繼承人協議後,由其全體繼承人中之第三人 陳吳桂 單獨分割取得;嗣陳吳桂又於104年4月14日死亡,本件抵押債權及抵押權另經陳吳桂之全體繼承人協議,由其繼承人中之聲請人單獨分割取得。聲請人並已就本件抵押權辦畢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本件聲請,業據其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被繼承人陳其妙遺產分割協議書、(陳吳桂)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548-49│建│12.00│10000分之136│├──┼───┼────┼───┼───┼─┼────┼──────┤│002│臺南市○○區○○○段│549│建│2055.00│10000分之136│└──┴───┴────┴───┴───┴─┴────┴──────┘┌───────────────────────────────┐│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下││││││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19│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15│15│平│100000│││51│平路1號○○○區○○段│鋼筋混凝│.8│.8│方│分之14││││層│549地號│土構造│2│2│公│90│││││││││尺││├──┴─┴──────┴────┴────┴─┴─┴─┴───┤│共有部分:東光段1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200│└───────────────────────────────┘┌────────────────────────────────────┐│附表(建物)︰104年度司拍字第22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2│20│臺南市東區東│臺南市東│7層樓房│94│94│平│鋼筋│15│平│全│││14│平路9巷7號○○區○○段│鋼筋混凝│.4│.4│方│混凝│.2│方│││││樓之6│549地號│土構造│9│9│公│土構│4│公││││││││││尺│造││尺│部│├──┴─┴──────┴────┴────┴─┴─┴─┴──┴─┴─┴─┤│共有部分:東光段194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54││共有部分:東光段195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