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99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4年度訴字第699號

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官慧雲

選任辯護人李宣佑律師

陳欣彤律師

蔡慧玲 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8日下午2時30分許,在本院第1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黃永勝

書記官林怡君

通譯沈依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官慧雲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各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官慧雲可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將金融帳戶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匯入來源不明之款項,再依指示提領款項後購買虛擬貨幣存入指定電子錢包內,該金融帳戶可能遭作為收受詐欺贓款使用,並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贓款之去向,使其犯行不易遭追查,竟不違背其本意,仍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縱使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遂行詐欺取財及洗錢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之犯意聯絡,先於民國114年1月14日前某時,將其所有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下稱本案帳戶)提供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他人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匯款附表所示之款項至本案帳戶內。再由官慧雲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前開詐欺款項購買等值虛擬貨幣,並轉入指定電子錢包,藉此製造金流斷點,以掩飾、隱匿上開款項之去向。嗣因附表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28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永勝

                書 記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

  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

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楊美娟

(提告)

114年1月13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楊美娟佯稱:在指定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楊美娟陷於錯誤匯款。

114年1月14日

14時22分許

1萬元

2

黃滿桂

114年1月5日

詐騙集團成員向被害人黃滿桂佯稱: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投資外匯期貨,保證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黃滿桂陷於錯誤匯款。

114年1月14日

13時28分許

1萬元

3

李佳容

(提告)

113年12月

詐騙集團成員向告訴人李佳容佯稱:在指定網站上投資虛擬貨幣,保證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李佳容陷於錯誤匯款。

①114年1月14日12時58分許

②114年1月18日11時許

①3萬元

②2萬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