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福壽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福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福壽(下稱受刑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聲請書附件所載。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3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4675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
法官葉乃瑋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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