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261號債權人永翰達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新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