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3號上訴人申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23萬2,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4,764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俊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