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944號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銘耿達威 傢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銘耿即達威傢俱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所載,經本院依債權人提供之債務人姓名及地址,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料,均無與債權人提供資料相符者。本院復於民國112年4月14日函命債權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3日內提出債務人何銘耿即達威傢俱商業登記資料及戶籍謄本,債權人亦具狀表示何銘耿即達威傢俱僅有營業登記,並無法取得負責人何銘耿戶籍謄本等語。因本件聲請無法特定債務人,本院無法確認債務人年籍資料及管轄權之有無,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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