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聲減字第3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1、2、7、8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壹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甲○○犯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刑。所犯如附表編號3、4、5、6、9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1、3、4、5、6、7所示之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皆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其中編號1、7所示之罪並與如附表編號2、8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3、4、5、6所示之罪並與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減刑及定應執行刑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均應予准許。又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修正前規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200元、300元,而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自以適用修正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折算1日為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對行為人較為有利。另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併予敘明。
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林靜芬法官張恩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附表編號1、2、4所示部分不得抗告,餘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96年10月25日┌────────────────────────────────────┐│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恐嚇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3年│├────────┼─────────────┼─────────────┤│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刑法第346條第1項│││項││├────────┼─────────────┼─────────────┤│犯罪日期│93年1月29日前4日內某時至93│87年9月14日│││年5月28日前4日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020號│度偵字第5218號等│├───┬────┼─────────────┼─────────────┤│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3年度易字第1154號│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8號││├────┼─────────────┼─────────────┤││判決日期│93年9月23日│94年5月31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3年度易字第1154號│94年度重上更㈡字第48號││├────┼─────────────┼─────────────┤││確定日期│93年12月31日│94年6月7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9月│不得減刑│├────────┼─────────────┼─────────────┤│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編號│3│4│├────────┼─────────────┼─────────────┤│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93年12月初某日至94年1月18│94年1月初某日至94年1月18日│││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年度及案號│度毒偵字第1376號│度毒偵字第1376號│├───┬────┼─────────────┼─────────────┤│最後│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25號│94年度訴字第1925號││├────┼─────────────┼─────────────┤││判決日期│94年12月29日│94年12月29日│├───┼────┼─────────────┼─────────────┤│確定│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25號│94年度訴字第1925號││├────┼─────────────┼─────────────┤││確定日期│95年3月9日│95年3月9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編號│5│6│├────────┼─────────────┼─────────────┤│罪名│轉讓子彈│持有彈藥│├────────┼─────────────┼─────────────┤│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臺幣12萬元│幣5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2項│第4項│├────────┼─────────────┼─────────────┤│犯罪日期│94年1月16日│94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956號│度偵字第1956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判決日期│95年12月20日│95年12月2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95年度上訴字第1259號││├────┼─────────────┼─────────────┤││確定日期│96年1月8日│96年1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幣2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公權期間│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㈣│├────────┬─────────────┬─────────────┤│編號│7│8│├────────┼─────────────┼─────────────┤│罪名│製造子彈未遂│製造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有期徒刑5年10月,併科罰金│││幣3萬元│新臺幣15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5項、第1項│第11條第1項│├────────┼─────────────┼─────────────┤│犯罪日期│92年12月間某日至93年1月28│92年12月間某日至93年1月28│││日止│日止│├────────┼─────────────┼─────────────┤│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490號│度偵字第49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判決日期│94年6月15日│94年6月15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94年度上訴字第543號││├────┼─────────────┼─────────────┤││確定日期│94年7月8日│94年7月8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不得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幣1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公權期間│,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附註│││└────────┴─────────────┴─────────────┘┌────────────────────────────────────┐│受刑人甲○○減刑案件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㈤│├────────┬─────────────┬─────────────┤│編號│9││├────────┼─────────────┼─────────────┤│罪名│寄藏改造手槍││├────────┼─────────────┼─────────────┤│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所犯法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犯罪日期│92年1月間迄至94年12月1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年度及案號│度偵字第10897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判決日期│95年8月3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11號│││├────┼─────────────┼─────────────┤││確定日期│95年9月25日││├───┴────┼─────────────┼─────────────┤│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減刑條件│││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不得減刑│││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