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7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4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漢新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執字第2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漢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漢新因犯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中華民國刑法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增訂第50條第
1項但書及第2項,限制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中,併存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者,不予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得請求檢察官聲請併合處罰,定其應執行刑。因本案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並無增訂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合先敘明。
三、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另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周漢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4號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定其應執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前揭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2年及本院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加計後之總和,即3年2月。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子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蘇靜怡中華民國103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周漢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轉讓禁藥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8月22日│101年9月12日│101年9月11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842、9013號│101年度偵字第8842、9013號│101年度偵字第8842、9013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日期│102年4月3日│102年7月18日│102年7月18日│├───┼───┼─────────────┼─────────────┼─────────────┤││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18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日期│102年4月30日│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①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①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81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82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82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更字第1493號)│更字第1493號)│更字第1493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期徒刑2年│└───────┴─────────────┴─────────────┴─────────────┘┌───────┬─────────────┬─────────────┬─────────────┐│編號│4│5││├───────┼─────────────┼─────────────┼─────────────┤│罪名│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以下空白│││轉讓禁藥罪│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2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1年9月12日│101年7月18日至同年8月12│││││日間、同年8月20日至同年10│││││月7日間││├───┬───┼─────────────┼─────────────┼─────────────┤│偵查機│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1年度偵字第8842、9013號│101年度偵字第5779號、102││││││年度偵字第237、238、280││││││、315、3333、4234、4185、││││││4186、4536、6971、7184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日期│102年7月18日│103年7月14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819號│103年度矚訴字第1號│││├───┼─────────────┼─────────────┼─────────────┤││日期│102年8月7日│103年7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①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3│①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1││││82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33號││││更字第1493號)│││││②編號1至4號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