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基小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基小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基小字第2573號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葉美伶 被告 張朝勝 (原名 張華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關於被告姓名「張華偉」之記載,應更正為「張朝勝(原名張華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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