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962號

債權人品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鋐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40萬2806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查與狀附統一發票4張總金額為新臺幣383,906元不相符。)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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