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宜慧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雪英 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參原審105年10月31日105年度補字第1804號民事裁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