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2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預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單國偉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佩珍 即菁田有機店
沈忠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日加計千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