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賴慶嘉賴連田 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民國103年8月至105年8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請提出目前在職證明(需含薪資數額證明)、勞保投保資料。
二、請提出配偶之103年、104年之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請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四、請釋明聲請人母是否有其他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及其母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金、低收入戶補助款?若有,其金額若干?並說明確有受扶養之必要。
五、請提出餐費、交通費、水電瓦斯費、電話費、日用品費、扶養費、健保費、國民年金等必要費用相關單據或憑證。
六、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俊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書記官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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