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6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連翠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12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連翠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哈根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壹支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連翠華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被告前於105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交簡
字第3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其入監執行後於10
5年11月23日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審酌被告本案所犯與前案之犯罪型態、侵害法益及社會危害程度迥異,罪質不同,難認被告對於前案之執行欠缺警惕,爰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其本案所犯尚毋庸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㈢本院審酌被告:不知以正途獲取所需,竟意圖不勞而獲,以
竊盜方式獲取財物,造成被害人 黃建彰 所管領之財產受有損害,所為實屬可責;其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並非甚鉅,然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被告前因多次竊盜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素行非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自述小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有其警詢筆錄人別資料在卷可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及第5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哈根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價值新臺幣115元),未據扣案,屬被告所犯本件竊盜罪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皆追徵其價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昇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1201號被告連翠華女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連翠華前於民國103年間,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3年度交易字第10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於105年11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0年3月1日凌晨0時37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之統一超商昌鴻門市內,趁店長黃建彰疏於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放置在銷售架上之哈根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價值新臺幣115元)得手後,未結帳即食用殆盡,為店員發現告知黃建彰而報警,為警到場後,發現已食用完畢之雪糕空紙盒1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連翠華分別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黃建彰於警詢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交易明細各1份、監視影像翻拍照片4張及贓物照片2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前段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至被告之犯罪所得即其已食用完之哈根達斯巧克力脆杏仁雪糕1支,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檢察官黃雅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書記官李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