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繼續安置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96號聲請人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相對人C0000000-0(真實姓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相對人C0000000-0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為甫出生不久之嬰兒,有呼吸中止、腦室出血等問題,經治療雖無大礙,但於辦理出院手續時法定代理人遲未出面。法定代理人過往對於處遇消極配合,導致計畫難以執行,且工作不穩定,相對人有流離失所之高風險,又無其他適當之人可提供人身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洪嘉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
書記官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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