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債權人 張佳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鴻國陳冠 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陳鴻國及「陳冠」之記載是否有
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3月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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